13-1.1國民所得的起源
提出者 |
美國顧志耐(Simon S. Kuznets,國民所得會計之父,1971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) |
起源 |
1.1929年發生第一次經濟大恐慌。 2.1934年發表美國1929~1932年國民所得會計帳資料,是全世界國民所得統計發展的開始。 |
我國 |
民國42年由行政院主計總處(原行政院主計處)負責編製。 |
13-1.2GDP與GNP的意義
指標 |
國內生產毛額GDP (Gross
Domestic Product) |
國民生產毛額GNP (Gross
National Product) |
意義 |
又稱為國內總生產。一國境內的居民,在一定期間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,按市場價格計算的總值。 |
又稱為國民總生產。一國的全體國民,在一定期間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,按市場價格計算的總值。 |
計算 基礎 |
以國境為計算基礎,為屬地主義。 |
以國籍為計算基礎,為屬人主義。 |
圖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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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式 |
GNP=GDP+(本國生產要素在國外生產的所得–外國生產要素在本國生產的所得) =GDP+國外要素所得淨額 |
13-1.3GDP的特性
一國境內 |
1.居住於國境之內的居民,無論是否為本國國籍,其生產均計入GDP中。 2.居住於國境之外的居民,即使是本國國民,其生產亦不能計入GDP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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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定期間 |
1.一定期間通常指一年,GDP為流量的概念。 2.只計算本期生產的財貨,不論財貨是否售出。 3.存量與流量的區別:
4.存貨與新增存貨的區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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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 |
1.生產:能創造或增加財貨效用的活動。須有實質貢獻才計入GDP。 2.非生產性活動生產的財貨不計入GDP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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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終產品 與勞務 |
1.最終產品:不再作其他生產用途,可直接供消費使用,計入GDP。 2.中間產品: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物料,成本已計入最終產品,不計入GDP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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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價格 |
1.GDP以透過市場交易的經濟活動為對象,以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。自用住宅的設算租金、農民留供自用的農產品,雖未透過市場交易,但容易價值估算,須計入GDP。 2.未透過市場交易的生產活動不計入GDP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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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整理
應計入GDP |
不應計入GDP |
1.在本國境內的生產活動: (1)外國人在本國之所得 (2)外國企業在本國之營利所得 |
1.在外國境內的生產活動: (1)本國人在外國之所得 (2)本國企業在外國之營利所得 |
2.本期生產的財貨: (1)今年生產的手機,今年賣出 |
2.非本期生產的財貨: (1)土地、古董、古畫 (2)去年生產的電腦,今年賣出 |
3.透過市場交易的價值: (1)家庭主婦受僱為店員 (2)水電工受僱條理水電 例外.未透過市場交易,但價值容易估算: (1)自用住宅的設算租金 (2)農民留供自用的農產品 |
3.未透過市場交易的價值: (1)家庭主婦操持家務 (2)水電工修理自家水電 (3)地下經濟活動:公益彩券中獎、毒品交易、槍械買賣 |
4.消費: (1)家計部門購買財貨與勞務的消費支出 (2)政府實質的購買性消費支出 |
4.政府移轉性支付: (1)補助金 (2)撫恤金 (3)退休金 (4)失業救濟金 |
5.證券: (1)新上市證券交易 (2)支付經紀商的佣金與手續費 |
5.證券: (1)已上市股票交易 (2)債券 |
6.實體投資: (1)新建築物 (2)新購資本財 (3)新增存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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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1.4國民所得的衡量方法:從生產面GDP、所得面GDI及支出面GDE統計的結果應相等,合稱GDP三面等價。GDP=GDI=GDE
13-1.4.1生產面法(最終產出法)
意義 |
一國境內的居民,在一定期間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,按市場價格計算的總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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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式 |
i:第1~n種財貨或勞務 Pi:第1~n種財貨或勞務的價格(進口原料不計入GDP) Qi:第1~n種財貨或勞務的產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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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1.最終產品法:一國境內生產之最終財貨與勞務的市價總和 2.附加價值法: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附加價值總和 附加價值=生產總價值–中間產品價值
3.輸出的產品,一律算最終產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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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能 |
了解一國境內各級產業對GDP的貢獻。 目前臺灣的服務業(第三級產業)占GDP比重最大,工業(第二級產業)次之,農業(第一級產業)最小。 |
13-1.4.2所得面法(分配面法)
意義 |
在一定期間內,所有生產要素參與生產活動的總報酬,再加上企業間接稅淨額及折舊的總值。又稱為國內所得毛額GDI(Gross
Domestic Income)。 |
公式 |
GDP=工資+地租+利息+利潤+企業間接稅淨額+折舊–國外要素所得淨額 =國民所得+企業間接稅淨額+折舊–國外要素所得淨額 =受雇人員報酬+營業盈餘+企業間接稅淨額+折舊–國外要素所得淨額 |
說明 |
1.國民所得NI=工資w+地租r+利息i+利潤π 2.受雇人員報酬=工資w 3.營業盈餘=地租r+利息i+利潤π 4.企業間接稅淨額t=企業間接稅–政府補貼 5.折舊D=投資毛額Ig–投資淨額In 6.國外要素所得淨額=本國生產要素在國外生產的報酬–外國生產要素在本國生產的報酬 7.直接稅:無法轉嫁他人負擔的稅,如:所得稅。 8.間接稅:可以轉嫁他人負擔的稅,如:營業稅、貨物稅、關稅。 |
功能 |
了解一國境內各生產要素對GDP的貢獻。 目前臺灣的工資占GDP比重最大,且最穩定。 |
13-1.4.3支出面法(需求面法)
意義 |
一國境內的家計、廠商、政府與國外部門,在一定期間內購買最終財貨與勞務的支出總值。又稱為國內支出毛額GDE(Gross
Domestic Expenditure)。 |
公式 |
GDP=民間消費支出+國內投資毛額+政府消費支出+淨輸出 |
說明 |
1.民間消費支出C=耐久性消費財+非耐久性消費財+勞務(服務)+自用住宅的設算租金+農民留供自用的農產品 2.國內投資毛額Ig=國內資本形成毛額=固定資本形成毛額+新增存貨=新建築物+新購資本財+新增存貨 3.政府消費支出G=購買各種最終財貨與勞務的支出+僱用軍公教人員薪津 4.存貨包括原料、半製品與未售出的製成品。存貨不得列入GDP,但存貨變動量可列入GDP。 5.淨輸出=出口X–進口M 淨輸出>0,貿易順差(出超),GDP增加。 淨輸出<0,貿易逆差(入超),GDP減少。 淨輸出=0,貿易平衡。 |
功能 |
了解一國境內的家計、廠商、政府與國外部門的支出占GDP的比例。 目前臺灣的民間消費支出占GDP的比例最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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