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-3.1物價水準的變動
13-3.1.1物價指數(Price Index)
意義 |
以當期平均物價除以基期平均物價的百分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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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式 |
物價指數=當期物價÷基期物價×100 以基期物價為準,可比較當期物價水準的漲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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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
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(Consumer Price Index) |
又稱為零售物價指數。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財與勞務零售價格的變動情形。 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最密切的物價指數。 物價膨脹率=(當期消費者物價指數–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)÷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×100% |
躉售物價指數WPI (Wholesale Price Index) |
又稱為批發物價指數、生產者物價指數。衡量廠商物品(不包括各項勞務)批發價格的變動情形。 反映廠商生產成本的變動情形,WPI變動較CPI變動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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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DP平減指數 (GDP Deflator) |
衡量所有最終財貨與勞務的平均價格的變動情形。 包含商品項目最多的物價指數。 GDP平減指數=名目GDP÷實質GDP×100 |
13-3.1.2名目GDP與實質GDP
名目GDP |
1.以當期價格計算,為政府統計的國民所得。 2.以貨幣數量表示,反映物價上漲率。 3.名目GDP=Σ(P當期×Q當期)=Σ(Pt×Qt) |
實質GDP |
1.以基期價格計算,為剔除物價變動的國民所得,能真正衡量國民所得。 2.以貨幣購買力表示,反映物價水準。 3.實質GDP=Σ(P基期×Q當期)=Σ(P0×Qt) 4.套用GDP平減指數公式: 實質GDP=名目GDP÷GDP平減指數×100=名目GDP÷(1+物價上漲率) 5.利用歷年實質GDP年增率,可計算經濟成長率。 經濟成長率G=(當期實質GDP–基期實質GDP)÷基期實質GDP×100% |
13-3.2人口的變動-平均每人實質GDP
公式 |
平均每人實質GDP=實質GDP÷當期人口數 |
說明 |
1.平均每人實質GDP考量物價水準的變動,也考量人口的變動,常做為衡量生活水準與經濟福利的指標。 2.平均每人實質GDP年增率,可計算經濟成長率。 經濟成長率G=(當期平均每人實質GDP–基期平均每人實質GDP)÷基期平均每人實質GDP×100% |
13-3.3國民所得的應用限制與改善
應用 |
1.衡量一國的經濟生活水準。 2.比較各國的經濟生活水準。 3.作為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的依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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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 改善 |
限制 |
改善 |
物價水準的變動 |
以實質GDP衡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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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的變動 |
以平均每人實質GDP衡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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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的組成分配 |
考慮所得的組成內容的實際影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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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所得增加的原因 |
以經濟福利指標或社會福利指標衡量 |
13-3.4國民所得的組成分配與增加原因
組成分配 |
支出面GDP=民間消費支出+國內投資毛額+政府消費支出+淨輸出 目前臺灣的民間消費支出占GDP的比例最大。 若GDP增加係企業增購資本財,則對生產活動與提升生活水準有助益。 若GDP增加係增加國防支出,則能提升國防力量,但對生產活動與提升生活水準較無助益。 |
增加原因 |
國民所得增加係犧牲休閒而延時工作,或求增產而破壞自然生態,則不會提升生活水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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